一、玉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于破坏国家法律、政策、政令统一实施的刑事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七)、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内设机构及人员情况 内设科室19个,分别为侦察监督科、办公室、政工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控告申诉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检委会办公室、监所科、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室、技术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法警队、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派驻大南街办事处等三个派出检察室。共有在职人员77人。
三、2017年公共财政预算安排情况
1、2017年收入预算安排1136.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补助)1136.7万元。
2、2016年支出预算安排895.1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84.49万元,项目支出110.64万元。
3、较2016年预算安排895.13万元增加241.57万元,原因为人员增加及项目支出增加。
四、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安排24.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预算安排0万元,公务接待费预算安排1.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安排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预算安排23万元。
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安排19.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预算安排0万元,公务接待费预算安排1.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安排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预算安排18万元。
2017年“三公”经费较上年相比增加4.9万元,原因为我院公务用车需要进行大范围的维修和保养。
五、机关运行及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合计1136.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安排893.5万元,项目支出243.2万元。较2016年预算895.13万元增加了241.5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增加了109.01万元,项目支出增加了132.56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的内容
行政经费由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组成:
1、2017年收入预算基本支出安排893.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包括一是人员支出746.4万元,具体包括基本工资253万元、津贴补贴198.8万元、奖金20万元、绩效工资47.5万元、社会保障缴费54万元住房公积金66万元、在职采暖补贴13.4万元、其它工资福利支出93.7万元。二是公用经费147.1万元,具体包括在职人员公用74.2万元、公务用车补贴51.1万元、工会经费9.81福利费11.99万元。
2、项目支出安排243.2万元其中:业务费169.21、装备73.99万元(自治区本级安排116.45万元,一般性转移支付126.75万元。)
六、2017年国有资产收入计划573.99万元。
七、政府采购安排573.99万元其中一季度完成采购计划33万元,二季度完成采购计划40.99万元,三季度完成采购计划500万元。
八、2017年我单位无政府采购年初预算。
九、名词解释
一、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 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 住房公积金: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 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 基本支出:是指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 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七、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指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八、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九、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反映政府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方面的支出。
玉泉区检察院
201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