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支持IPv6网络
院情介绍
领导简介
机构职能
网上举报
网上申诉
检察长信箱
律师预约平台
法律咨询
群众意见建议箱
代表委员联络平台
案件信息公开
扫描二维码关注玉泉区检察院
玉泉检察官方微博
玉泉检察官方微博
玉泉检察微信公众号
玉泉检察微信公众号
玉泉检察客户端
玉泉检察客户端
当前位置:首页>>图片新闻
全民国防教育日丨国防无小事:两起案例告诉你“法”在身边
时间:2026-09-19  作者:  新闻来源:政治部  【字号:大 | 中 | 小】

国无防不立,民无安则不安

每年九月第三个星期六是全民国防教育日

国防安全不是遥远的“军事话题”

而是与每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

下面跟随玉检君

通过相关案例

一起学习一下国防相关法律知识吧!

案例一

某网络博主,为博取流量,在社交平台随意转发、扩散未经核实的军事基地现场照片,照片中包含部队营区设施、装备停放位置等敏感信息,被网友大量转发,造成军事信息泄露风险。经有关部门核查,对该博主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删除全部相关内容,并开展法治警示教育。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五条: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七条: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等进入军事禁区,禁止航空器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但是,经有关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

禁止航空器进入空中军事禁区,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除外。

使用军事禁区的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资料,应当经有关军事机关批准。

案例二

2023年,某项目工长王某在组织施工时,发现施工区域有印有“某部队”字样的光缆标识。但王某轻信能够避免损坏光缆,未通知通信部门或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便指挥挖掘机继续作业,将国防一级通信光缆干线挖断,导致多个重要保障单位通信业务中断155分钟,对军事指挥和飞行训练等造成重大影响。人民法院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七条: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等进入军事禁区,禁止航空器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但是,经有关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玉检君提醒

国防安全离我们并不遥远

每一位普通公民不分年龄、职业

随手拍摄军事设施

甚至只是当作风景照分享到朋友圈

都有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版权所有: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26号 邮政编码:01007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