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无防不立,民无安则不安
每年九月第三个星期六是全民国防教育日
国防安全不是遥远的“军事话题”
而是与每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
下面跟随玉检君
通过相关案例
一起学习一下国防相关法律知识吧!
案例一
某网络博主,为博取流量,在社交平台随意转发、扩散未经核实的军事基地现场照片,照片中包含部队营区设施、装备停放位置等敏感信息,被网友大量转发,造成军事信息泄露风险。经有关部门核查,对该博主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删除全部相关内容,并开展法治警示教育。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五条: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七条: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等进入军事禁区,禁止航空器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但是,经有关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
禁止航空器进入空中军事禁区,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除外。
使用军事禁区的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资料,应当经有关军事机关批准。
案例二
2023年,某项目工长王某在组织施工时,发现施工区域有印有“某部队”字样的光缆标识。但王某轻信能够避免损坏光缆,未通知通信部门或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便指挥挖掘机继续作业,将国防一级通信光缆干线挖断,导致多个重要保障单位通信业务中断155分钟,对军事指挥和飞行训练等造成重大影响。人民法院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七条: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等进入军事禁区,禁止航空器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但是,经有关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玉检君提醒
国防安全离我们并不遥远
每一位普通公民不分年龄、职业
随手拍摄军事设施
甚至只是当作风景照分享到朋友圈
都有可能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