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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民学法丨个人信息被泄露,别忍气吞声,可依法追责
时间:2026-06-12  作者:  新闻来源:政治部  【字号: | |


每天接到陌生的推销电话、骚扰短信,甚至有人精准知道你的姓名、手机号、家庭住址,这种被“监视”的感觉太让人难受了!其实,这很可能是你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泄露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

市民周某在某房产中介公司咨询买房事宜,留下了自己的姓名、手机号、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之后,周某每天都会接到大量房产推销、装修广告等骚扰电话和短信,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周某联系该房产中介公司,要求其停止泄露个人信息并道歉,中介公司却否认泄露其个人信息。周某无奈之下,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介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确认周某的个人信息系该中介公司员工擅自泄露给其他商家,法院依法判决中介公司向周某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检察官说法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本案中,房产中介公司员工擅自泄露周某的个人信息,侵犯了周某的个人信息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不要随意向陌生商家、网站提供个人敏感信息;若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要及时保留证据,向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途径,要求泄露者承担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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