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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民学法丨预缴养老服务费,商家“跑路”要退费
时间:2026-03-20  作者:  新闻来源:政治部  【字号: | |


给家里老人选养老机构,预缴了几万块服务费图个安心,结果机构突然暂停经营,还把老人随意安排到外地,这样的糟心事谁遇上都闹心。预缴的费用能不能要回来?老人的合法权益该怎么维护?来看这起典型案例。


案例

向某与某养老公司签订了五年期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预缴了3万余元服务费后,入住该公司的本地养老基地。可仅过一年,该养老基地就暂停经营,向某被辗转安排至外地,之后向某返回本地,不再接受该公司的养老服务。为追回未消费的费用,向某将养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服务费及押金。

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检察官说法

养老服务关系到老年人的切身利益,养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义务。本案中,养老公司频繁变更服务地点,导致向某无法享受约定的养老服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向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费用。在此提醒大家,选择养老机构时要谨慎考察资质和实力,尽量避免一次性预缴大额费用;若遇到机构“跑路”、拖欠费用等情况,要及时保留合同、缴费凭证等证据,通过诉讼、向监管部门投诉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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