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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民学法|烟花虽美,莫让“童趣”触红线
时间:2026-03-02  作者:李宁  新闻来源:政治部  【字号: | |

不出正月都是年,咱的年味里,总少不了烟花爆竹的身影。尤其是家里有娃的,过年最盼着拿上“仙女棒”“冲天炮”,热热闹闹添喜气。但咱家长们可得留心,这绚烂烟花背后藏着不少风险,孩子们一时贪玩,没把握好分寸,不仅可能伤着自己、祸及邻里,还可能触犯法律,让喜庆年变成“闹心年”。今天“泉”民学法栏目,就结合咱老百姓身边的真实事儿,跟大家聊聊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那些法律常识,检察官手把手教你守护孩子、守住平安。

真实案例

家住某小区的12岁男孩小浩,趁着春节假期,在没有家长陪同的情况下,偷偷拿压岁钱买了“冲天炮”,在小区楼栋之间的空地上燃放。燃放时,小浩一时兴起,对着邻居家阳台方向点燃,火星飞溅到阳台堆放的杂物上,瞬间引燃衣物和纸箱,导致邻居家阳台墙面被熏黑、空调外机被烧毁,所幸发现及时,未造成更大火灾和人员伤亡。事后,邻居找到小浩家长索赔,双方就赔偿金额争执不下,经调解,小浩家长赔偿邻居经济损失3万余元,小浩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这起案例没有惊天动地的后果,却实实在在发生在我们身边——小区里、楼道旁、广场上,孩子们燃放烟花的身影随处可见,而这样的“小失误”,很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还会让家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节假期间,类似的未成年人烟花炸伤案例也屡见不鲜,下面这两起真实案例,更能给咱家长们敲醒警钟!

10岁男孩小宇,春节期间和小伙伴在小区广场燃放烟花,在手持一款“冲天炮”燃放时,烟花突然发生偏移,炮口朝向自己面部炸开,火星和碎片直接溅入右眼。小宇瞬间感到眼部剧痛、视物模糊、不停流泪,家长发现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就诊。经医生检查,小宇右眼结膜充血、角膜有大量深层异物,视力仅剩余0.15,若不及时手术,可能造成永久性视力损伤。当晚医生为小宇实施全麻手术,逐一清除眼内异物,术后经过精心护理,小宇右眼视力才逐渐恢复至0.8,同时右上眼睑的烧伤也进行了规范治疗,前后共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近2万元。事后,小宇家长认为烟花存在质量问题,找到售卖烟花的小店索赔。最终,烟花售卖店因售卖不合格产品承担60%责任,小宇家长因未全程陪同监护承担40%责任,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结清全部费用。

4岁女童朵朵,在家长陪同下在小区空地上观看烟花,期间家长转身接电话的片刻,朵朵好奇靠近正在燃放的“仙女棒”,手部不慎接触到燃烧的火星,瞬间红肿起泡,同时,旁边小伙伴燃放的“小鞭炮”突然炸开,碎片溅到朵朵面部,造成面部轻微灼伤,手部经医院诊断为浅二度烫伤。事后,朵朵家长花费近5000元为孩子治疗烫伤,虽经及时治疗未留下疤痕,但孩子遭受了不小的痛苦。经了解,燃放“仙女棒”和“小鞭炮”的是两名6岁儿童,未在家长陪同下燃放,两名儿童的家长共同赔偿朵朵的全部医疗费用,并向朵朵家长道歉,并承诺今后将严格看管孩子,杜绝危险燃放行为。


这两起案例都是春节期间常见的未成年人烟花炸伤事故,一个伤及眼睛、险些影响终身视力,一个灼伤手脚和面部、让孩子承受痛苦,背后都离不开家长监护的疏忽和对烟花危险性的忽视,也再次提醒我们,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容不得半点大意。

相关法条

结合案例,这些与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相关的法条,咱家长一定要记牢,别等出了问题才追悔莫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小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燃放烟花造成邻居财产损失,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案例中小浩燃放烟花的小区楼栋之间,虽未明确列为禁放区,但属于人员密集区域,且其燃放行为未得到监护人陪同,违反了安全燃放的相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家长未履行监护职责,未陪同小浩、小宇燃放烟花,也未对其进行充分的安全和法律教育,需承担相应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若未成年人燃放烟花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即便未满16周岁不执行拘留,其监护人也需承担相应的罚款责任。)

检察官说法

各位家长、各位市民朋友,结合这起身边案例和相关法条,检察官有几句贴心提醒,既是守护孩子,也是守护我们自己的幸福生活。

首先,监护人要扛起监护责任,别让“孩子还小”成为免责借口。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薄弱,对烟花爆竹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容易因贪玩、好奇引发意外。作为家长,不仅要教育孩子认识到烟花的危害,更要全程陪同监护,严禁孩子单独燃放烟花,严禁在禁放区域、人员密集区域、易燃易爆区域燃放,不购买、不燃放“三无”烟花爆竹和超标违禁产品。案例中的小浩之所以引发纠纷,核心就是家长未履行监护职责,忽视了燃放烟花的安全风险。

其次,未成年人不是“免责牌”,违规燃放需担责。很多家长觉得“孩子还小,闯点祸没关系”,但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孩子还小”不能成为法定免责事由。如果未成年人违规燃放烟花,造成严重后果,比如引发重大火灾、致人重伤或死亡,即便未满16周岁,其监护人也可能面临高额赔偿;情节严重的,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守护未成年人,需要全社会共同发力。作为邻居,若发现未成年人危险燃放烟花,要及时劝阻;作为社区,要加强禁放规定和安全知识的宣传;作为检察机关,我们将持续履行未成年人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因违规燃放烟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同时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引导孩子们树立规则意识、法律意识。

烟花虽美,安全第一;年味虽浓,守法为先。希望每一位家长都能绷紧安全这根弦,看好自家孩子,规范燃放烟花,让绚烂的烟花成为假期最美的点缀,让每一位未成年人都能在平安、法治的环境中快乐成长。玉泉检察,始终与你同行,守护每一份团圆与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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