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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检察 | 为未成年人文身,可能违法
时间:2026-01-22  作者:马力群  新闻来源:少年·新安  【字号: | |

2025年12月《少年 · 新安》文学趣事 · 普法好少年

不少未成年人为彰显个性,追求新鲜而选择文身。但心智尚不成熟的他们还未意识到,这可能会对他们以后的人生造成一定的影响。而未经监护人同意,给未成年人文身,文身店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吗?

案例一

近日,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24年5月,14周岁的李林经朋友介绍来到某文身店咨询文身事宜,双方以150元价格成交后,被告在李林双臂纹上花图,在其手腕处文上两个汉字。

李林的母亲发现女儿身体多处有文身后,诉至昌邑区法院请求判令文身店经营者返还李林文身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同时申请鉴定,要求鉴定后赔偿文身清洗费。被告文身店经营者辩称,李林到店里文身完全出于自愿,从未对其进行过任何诱导,相反还劝诫其进行大面积文身一定要考虑清楚,并且称在其文身前,李林身上已经有多处文身,且通过观察李林的言行举止,并未发现李林是未成年人。

由于原告申请鉴定,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文身的清洗费、祛疤修复费进行鉴定。经四家医院门诊检查,鉴定机构认为需要进行8次激光治疗,按照文身面积共计费用769800元。同时因没有疤痕形成,因此不支持疤痕修复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文身店经营文身项目,应当知晓文身对人体尤其是未成年人身体和人格权益可能造成的伤害。在通过外观能够判断出原告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进一步核实年龄便提供文身服务,不仅违反经营者应有的职业道德,也与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法律精神相违背,故承担60%的主要责任。原告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并未尽到对其教育、监督、保护和照顾的义务,应当承担40%的次要责任。现原告未进行文身清洗,费用尚未实际发生,考虑到原告家庭经济情况,也为保障该笔费用实际用于文身清洗而非用于他处,酌定支付一次文身清洗费用即96225元(769800÷8)。同时判决被告返还文身费用150元并承担鉴定费2200元。如继续清洗文身,可按实际产生费用,再行主张权利。

案例二

近日,13周岁的原告徐浩然多次前往被告王皓所工作的某美容工作室玩耍。与王皓熟识后,徐浩然称要文身,王皓在明知徐浩然为未成年人,且未得到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徐浩然进行了大面积文身,并收取文身费用5000元。后来,徐浩然的母亲送徐浩然前往某省入学,学校检查身体时发现了徐浩然身上的文身。为避免对徐浩然的求学及就业造成影响,徐浩然父母要求王皓为徐浩然清洗文身,后双方因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浩然父母将王皓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文身费等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王皓及其工作的美容工作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徐浩然文身费5000元;二、被告王皓及其工作的美容工作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徐浩然精神抚慰金3000元;三、驳回原告徐浩然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徐浩然年仅13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且事后其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认,经营者应当依法返还价款。

案例三

前不久,未满13周岁的贾一博未经父母同意,到吴林、许芳合伙经营的文身店进行了手指上文身。贾一博父母知情后,便与吴林交涉,要求吴林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再对贾一博进行文身。吴林也承诺不再对贾一博进行文身,但之后又陆续对贾一博作了大面积的文身。

贾一博父母认为吴林、许芳未经监护人同意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贾一博进行文身,该行为不仅对贾一博身体造成了损害,而且对学习、生活及今后成长、就业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吴林、许芳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贾一博就读于江山市某学校。吴林、许芳系夫妻关系,吴林在江山市经营某文身店。未满13周岁的贾一博陆续到吴林经营的文身店及周边其他文身店进行大面积文身。其中,吴林为贾一博所纹的有左、右手指上的各一个圈,脚上的鬼面,左胸的龙及左手臂的图案。父母得知吴林为贾一博文身后,特地向吴林嘱咐过不能再为贾一博进行文身,但吴林仍再次为贾一博进行了左手臂大面积的文身。由于贾一博身体外露部位的文身面积过大,同年9月1日,学校向贾一博及其父母发出休学通知书,表示因贾一博的文身对学校的校容校貌有较大影响,故决定贾一博暂时休学,建议对贾一博全身文身进行清洗,同时必须清洗至身体外露部位不再有明显文身时方可继续上学,保证在校期间不得裸露文身部位,并承诺不再进行文身。

后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吴林返还贾一博文身费用1000元,并赔偿贾一博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合理损失合计10000.27元的50%即5000元。二、吴林赔偿贾一博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三、驳回贾一博及其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虽然贾一博系自愿文身,但对于尚未满13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其年龄、智力尚不能清楚判断文身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文身显然不属于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吴林明知贾一博父母不同意贾一博文身,但却为了自己的商业利益对贾一博实施文身行为。文身清洗的复杂性、困难性,必然会给贾一博带来身体痛苦和精神折磨。吴林为贾一博文身的行为显然侵害了贾一博的身体和健康权。贾一博监护人在发现贾一博文身后,未采取有效的教育、管控和保护措施,致使贾一博继续文身,文身的面积不断扩大,监护人亦存在明显过错,可相应减轻吴林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由吴林对贾一博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了弥补贾一博身体上伤害及人格利益的受损,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案涉的几处文身是吴林单独实施,许芳并未参与,亦未支持吴林的文身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022年6月,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同学们,“文身”属于有创行为,通过用针刺破皮肤后将颜料渗入,以形成永久色素沉淀,产生长期留存的图案。文身的色素通常需要多次激光清除,总体清除周期在一年以上且费用高昂。国家公务员体检及征兵体检标准对纹身范围亦有明确规定,禁止超范围文身,否则参军和考录公务员体检便无法通过。目前,对大面积文身社会主流评价也多为负面。因此,文身店及文身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顾客的年龄身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避免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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