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支持IPv6网络
院情介绍
领导简介
机构职能
网上举报
网上申诉
检察长信箱
律师预约平台
法律咨询
群众意见建议箱
代表委员联络平台
案件信息公开
扫描二维码关注玉泉区检察院
玉泉检察官方微博
玉泉检察官方微博
玉泉检察微信公众号
玉泉检察微信公众号
玉泉检察客户端
玉泉检察客户端
当前位置:首页>>图片新闻
开学季丨开学安全“第一课”!
时间:2025-08-29  作者:王蒙  新闻来源:政治部  【字号: | |

同学们,新学期马上就要来啦!

法律就像咱们校园内外的“暖心大朋友”

在新学期里,咱们可以和同学

老师一起多聊聊它的小知识

既不做让它担心的事

遇到困惑时也能想起它

那么常见的发生在同学们身边的安全问题有哪些呢?

跟着玉检君来一起学习一下吧!

校园内安全

1.同学们如果遇到校园欺凌,如肢体冲突、言语侮辱、孤立排挤等行为,及时向老师、家长求助,切勿忍气吞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同学们不要随意攀爬教学楼、操场等区域的护栏、篮球架等设施,避免因设施不稳或操作不当导致坠落受伤。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校园外安全

1.同学们过马路时,要走人行横道、天桥或地下通道,不闯红灯、不横穿马路;乘坐正规交通工具,不乘坐无牌无证、超员超载的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2.同学们不要在校园周边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条件差的摊贩处购买零食、饮料,避免食用过期、变质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原来法律这个“暖心大朋友”

一直悄悄守护着咱们的每一天!

玉检君希望同学们

在上学期间学得安心、玩得开心,收获满满一学期!


版权所有: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26号 邮政编码:01007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