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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民学法 | 拾得他人遗失物,可以向失主索要“报酬”吗?
时间:2025-08-28  作者:实习生李英朋  新闻来源:政治部  【字号: | |


在日常生活中,拾得他人物品的情况屡见不鲜

面对拾获的财物,有人可能会认为

向失主索要“报酬”是理所应当的

但事实并非如此...

案例一

2024年1月22日,王某在商店门口遗失苹果手机一部,报警后发现系宋某拾得。民警与宋某联系,要求其物归原主,宋某承认捡到手机,但要求失主支付600元感谢费,后经多次协调,宋某同意将手机邮寄至派出所,却换了一部其他品牌的旧手机。

案例二

李某乘坐出租车时不慎将手机遗落在车上,司机陈某发现后,主动联系李某并表示愿意归还手机。之后司机陈某行驶约10公里将手机送还李某。陈某请求李某补偿其驾车返还手机途中支出的燃油费,但被李某予以拒绝。

案例小贴士

1、案例一中宋某的索要报酬请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宋某索要报酬的行为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我国《民法典》规定,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应当返还失主,且不得索要相应报酬。本案中宋某要求支付感谢费,属于报酬的范围,故不应当予以支持。

2、案例二中陈某是否有权请求李某补偿燃油费?

陈某有权请求李某支付使用费,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拾得人请求失主支付保管或返还遗失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陈某在返还李某手机途中所耗费的燃油费,属于必要费用,李某应当予以补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玉检君说法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拾得他人遗失物,应当予以返还,这不仅是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的规定。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负有返还义务,决不能将遗失物占为己有。

在费用支付方面,《民法典》规定,当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需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必要费用,比如送还物品产生的交通费、临时饲养宠物的花销等。

至于拾得人索要“酬金”能否得到法律支持,需分情况讨论。一般而言,拾得人是无权强制要求失主支付的,并且此类索要行为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统美德相悖,通常不被支持。然而,若权利人曾为寻找遗失物发布悬赏公告,并在其中承诺支付酬金,那么在领取遗失物时,就必须信守承诺,支付相应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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