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支持IPv6网络
院情介绍
领导简介
机构职能
网上举报
网上申诉
检察长信箱
律师预约平台
法律咨询
群众意见建议箱
代表委员联络平台
案件信息公开
扫描二维码关注玉泉区检察院
玉泉检察官方微博
玉泉检察官方微博
玉泉检察微信公众号
玉泉检察微信公众号
玉泉检察客户端
玉泉检察客户端
当前位置:首页>>图片新闻
“泉”民学法丨“随手一扔”成为“致命一击”,高空抛物责任由谁承担
时间:2025-07-29  作者:  新闻来源:政治部  【字号: | |


高空抛物作为一种不文明的行为

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危害

严重威胁着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且常因为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而遭遇维权困境

面对高空抛物,应当怎么赔?找谁赔?


相关案例

李女士在路过某小区楼下时,突然被一个从高空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当场昏迷。周围群众迅速报警并将她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李女士颅骨骨折、颅内出血,住院治疗花费了10万余元。警方经过调查,未能确定具体的抛物者。事发楼栋共18层,每层2户人家。李女士无奈之下,将整栋楼除一楼外的34户业主告上法庭。

案例小贴士

1、因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受害人应当如何主张权利?

有直接责任人的,可以直接向直接向其主张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另外,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高空抛物者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高空抛物可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高空抛物的,高空抛物者首先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如果致人损害的,还依法需要向受害者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裁判结果

庭审过程中,有6户业主提供了事发时房屋无人居住、窗户封闭等证据,证明自己不可能是侵权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未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最终,法院判决剩下的28户业主各补偿李女士3500元左右。

相关法条

民事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刑事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政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玉检君说法

高空抛物,看似只是随手一抛,却可能引发一场灾难,改变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的命运。我们要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随意将垃圾、杂物等从窗户或阳台抛出,同时要定期检查窗户、阳台等部位的防护设施,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坚决杜绝高空抛物的行为,用实际行动守护我们头顶的那片安全天空,让我们的城市更加美好安全。


版权所有: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26号 邮政编码:01007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