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搭伙“抱团取暖”闯过难关
没成想却一步步滑向“抱团负债”的深渊
无论是朋友间的相互担保
还是企业间的联保互助
初衷往往是为了凝聚力量破解资金困局
但在担保这层“连带责任”的外衣下
却藏着诸多容易被忽视的法律问题...
相关案例:
王木匠、刘裁缝、赵铁匠和孙店主是多年好友,当地信贷公司推出“好友联保贷款”,四人互相担保可各贷10万元,四人爽快签约,拿到贷款后,大家各自进货、开工坊,生意均有起色。年底,孙店主因货物滞销,无法还贷。
信贷公司要求其他三人代还孙店主的10万元贷款及违约金共12万元。王木匠资金不足,只得四处借钱;刘裁缝生意下滑,还款后资金链断裂;赵铁匠变卖工具才凑够份额。
更糟的是,四人因逾期留下信用污点,后续贷款遇阻。昔日好友因债务互生嫌隙,险些对簿公堂,“抱团发展”成了“债务闹剧”。
案例分析:
本案中,王木匠等四人与信贷公司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同时四人之间构成连带责任保证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孙店主违约后,信贷公司有权直接要求其他三人代偿,这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选择权。
一、“抱团负债”的成因
1.盲目跟风
部分企业或个人在参与担保“抱团”时,未对被担保人的具体情况深入的调查和评估,仅凭交情或对市场的乐观预期就草率提供担保。一旦被担保人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担保方就会被拖入债务深渊。
2.担保链条复杂
在一些大规模的担保网络中,担保关系层层嵌套,错综复杂。一家企业出现问题,极易通过担保链条迅速传导至其他关联企业,引发连锁反应,导致整个“抱团”群体陷入债务危机。
3.忽视法律规定
有些担保方对担保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足,在签订担保合同过程中存在形式不合法、手续不完备等问题。这不仅会使担保合同的效力受到质疑,还可能在纠纷发生时,导致担保方承担远超预期的法律责任。
二、担保中的常见法律风险
1.担保合同无效风险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等。
2.担保责任加重风险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内容,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保证人未明确提出异议,可能被视为默认变更,从而承担加重后的担保责任。
3.追偿权难以实现风险
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若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债务人与其他债权人存在复杂债务纠纷,担保人的追偿权可能难以实现。
担保风险要防范,三点口诀记心上:
一查被保底细清,违约风险早看清;
二看合同条款清,模糊条款别留情;
三控范围量力行,额度大小按己能;
责任边界划清晰,过度担保万不能。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玉检君提醒:
担保的本质是责任与信任的平衡,而非盲目义气或利益捆绑。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落笔签字前,都应多一分法律清醒。唯有让担保行为始终在法律框架内,才能真正发挥其“雪中送炭”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