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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民学法丨不用说话的兼职实为电诈“沉默的帮凶”!警惕“手机口”诈骗
时间:2025-06-06  作者:  新闻来源:政治部  【字号: | |


宣称“只需准备两部手机、不用说话就能躺着赚钱”

看到这样的兼职广告

你会动心吗?

这是近期流行的一种名叫“手机口”的电诈骗局

手机口”是什么?

“手机口”可以理解为一种语音中转,两个手机免提都打开,双方可以直接对话,但是又能成功掩饰诈骗电话归属地,这相当于给诈骗电话穿了个“马甲”。


相关案例

2023年5月,肖某、洪某二人向未成年人许某、杨某等人收购电话卡共计4张。之后,肖某二人又雇用另外两名未成年人李某、徐某一起使用8部手机和4张电话卡,在武夷山市内多个宾馆房间内拨打诈骗电话。通话期间,肖某等4人知悉双方的通话内容,明知他们在实施诈骗,仍然按照上家的要求不出声,由上家诱导被害人进群后以下载软件、以刷单返利的方式实施诈骗。期间部分电话卡因为异常使用,被通信运营商停机。通过这种方式,肖某和洪某等4人共拨打了诈骗电话1524条,其中5名被害人被骗人民币47万余元。肖某从上家获取利益以后再发放给洪某等3人,肖某、洪某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各3000余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裁判结果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洪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向多名未成年人收购电话卡并组织两名未成年人共同拨打诈骗电话,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以诈骗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洪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玉检君提醒

本案中,诈骗分子以“不用说话”的兼职诱骗未成年人,使未成年人沦为了“沉默的帮凶”,最终因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诈骗分子往往利用未成年人缺少社会阅历,没有收入这种现状,以蝇头小利诱骗未成年人提供手机卡,使未成年人成为诈骗分子的工具。在此,玉检君提示,青少年学生切勿贪图轻松赚钱快,沦为诈骗分子的“帮凶”,家长应提高警惕,多多关注孩子的日常生活,对于孩子突然拥有多部手机、频繁更换电话卡、账户出现不明资金流动等异常现象,要高度警惕,防范未成年人落入“手机口”诈骗陷阱。作为未成年人自身也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随便添加陌生人的社交账号,拒绝向陌生人提供手机卡、银行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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