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夏蝉鸣又起,艾草摇曳生香
在这个充满传统味道的节日里
大家更钟情于甜粽的软糯甜蜜
还是咸粽的鲜香醇厚?
亦或是趁着端午小长假,
体验赛龙舟的热闹乐趣?
今天,玉检君以法律知识作“馅”
为大家送上一份“普法粽”,快来品尝吧!
端午节粽子“三无”,商家被起诉
案例:小明购买“三无粽子”(无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起诉商家。法院认定粽子属于预包装食品,但未标注必要信息,违反《食品安全法》,支持消费者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玉检君提醒
尽量别买路边摊以及任何非正规渠道、无任何产品标识或者“三无”的食品,否则遇到纠纷,增加维权难度。
龙舟侧翻但因穿救生衣无人员溺水
案例:2025年,温州瑞安市东山街道,一艘载有40人左右的龙舟在河中侧翻,船员们掉落水中。由于船员都穿着救生衣,在随行的救援人员的帮助下,他们将龙舟扶正并返回了龙舟上,无人员溺水。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玉检君提醒
此案例中活动组织者通过要求船员穿救生衣等措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避免了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体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性。
端午到
三无粽子要警惕
龙舟安全不侥幸
遇事依法来维权
佳节祥和更顺意!
最后!玉检君祝大家端午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