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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民学法丨好心帮遛狗却惹纠纷:伤者索赔,责任究竟归谁?
时间:2025-05-26  作者:实习生李英朋  新闻来源:政治部  【字号: | |

随着宠物饲养热潮兴起

邻里间“接力遛狗”“互助遛狗”逐渐成为新风尚

然而这份邻里温情背后潜藏法律风险

若遛狗途中发生伤人事件

究竟该由谁来担责?

相关案例

李某和吴某系邻居关系,吴某有事外出几天,便将自己饲养的宠物犬交由李某看管。某日早晨,李某牵着吴某的宠物狗在马路遛弯时,碰见了同样牵狗遛弯的张大妈。二狗相见,分外眼红,互相追咬起来。因李某所牵的宠物狗体型较大,且对宠物狗习性不了解,未能控制住宠物狗,致使张大妈身体多处骨折,住院治疗。

案例小贴士

1、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由谁来承担?

《民法典》中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动物采取了安全措施且所饲养的动物不是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饲养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本案中,张大妈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张大妈的损失应当由动物饲养人承担。

2、李某无偿帮邻居遛狗,需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与吴某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无偿帮工关系,李某无偿帮吴某遛狗过程中致使王大妈受伤,应当由吴某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李某在帮工过程中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吴某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李某追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玉检君说法

邻里之间互帮互助,帮忙遛狗本是件暖心小事,可一旦狗狗意外伤人,责任归属常让人头疼。通常情况下,作为饲养者,主人即便把狗托付给他人,也无法完全摆脱责任。因为狗是主人饲养的,从源头就有监管的义务。帮忙遛狗的人如果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同样要承担补充责任。但要是路人故意挑衅狗狗导致被咬伤,挑衅者也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为避免此类纠纷,主人在托人遛狗时,务必详细说明狗狗习性和注意事项;帮忙者要提前了解情况,遛狗全程牵好狗绳、看好狗。只有大家都重视起来,才能减少意外发生,避免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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