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情介绍
领导简介
机构职能
网上举报
网上申诉
检察长信箱
律师预约平台
法律咨询
群众意见建议箱
代表委员联络平台
案件信息公开
扫描二维码关注玉泉区检察院
玉泉检察官方微博
玉泉检察官方微博
玉泉检察微信公众号
玉泉检察微信公众号
玉泉检察客户端
玉泉检察客户端
当前位置:首页>>图片新闻
“泉”民学法丨我自己的朋友圈,还“发不得”吗?
时间:2024-05-07  作者:  新闻来源:融媒体工作室  【字号: | |


微信朋友圈

逐渐成了

人们分享生活的主要平台

但你的朋友圈也并非

“专属地盘”

如果说话“出格”

就有可能涉嫌违法!

今天

玉检君带你来看

什么样的朋友圈“发不得”...


一、在朋友圈诽谤、辱骂他人?发不得。

如果受害人在微信朋友圈里面看到恶意的侮辱内容,可以及时报警处理,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维权。因为该类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是会依法按侮辱罪追究责任的。

相关法条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在朋友圈宣扬恐怖主义等?发不得。

网络上某些人喜欢哗众取宠,选择一些恐怖主义的图片做头像,发布朋友圈说一些不良影响的话,以恐怖主义为荣等,很有可能会因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而被判刑。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在朋友圈售卖违法违规商品?发不得。

公民在朋友圈里转手个二手小物件没问题,但在互联网上售卖违法违禁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四、在朋友圈售卖医药产品?发不得。

一些用户在朋友圈发布“国内外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农药兽药、民间偏方、祖传秘制”等药品营销信息,利用“关键时刻能救命、家庭必备、一药难求”等虚假夸张的话术进行引流营销。该类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用户不得擅自利用互联网违规销售药物。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造谣、传谣?发不得。

如果朋友圈内某些网民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六、其他以下行为,发不得。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4、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5、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6、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7、国家机密或其他单位组织未允许公开的信息的;

8、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9、发布虚假广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检察官提醒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社交平台上发声一定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谨言慎行,切莫贪图一时的口舌之快,最终害人害己。


版权所有: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26号 邮政编码:01007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