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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特辑 | 钓鱼可以,在禁钓区用活泥鳅钓鱼可不行!
时间:2024-05-06  作者:  新闻来源:融媒体工作室  【字号: | |


日夜期盼的五一“小长假”终于到了

是时候放飞一下自我了

平时忙于工作、疲于生活的人们

应该摩拳擦掌准备好了要去干嘛了吧

睡懒觉的睡懒觉、游景区的游景区

而垂钓爱好者们也可以乘机钓个爽了

得空便约三五好友前往周边抛竿垂钓

但总有个别人

对于近在眼前的禁止垂钓标语

选择视而不见

有的还用活泥鳅钓鱼

部分钓位上

还遗留大量烟头、包装袋等垃圾

玉检君

今天就来给大家赠送一个

“钓鱼普法大礼包”!

基本案情

据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刘某和段某是资深“钓友”,两人经常相约在各地野钓。2022年10月,两人在绵阳市盐亭县梓江河段使用活饵(泥鳅)钓鱼,共计钓获翘嘴红鲌、鲢鱼、鳜鱼等 41.69 千克。接当地群众举报,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对查获的渔获物、钓饵、钓鱼工具等进行封存、称重并拍照取证,刘某和段某对自己在禁钓河域使用活泥鳅钓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2023年6月,盐亭县检察院指控二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向盐亭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盐亭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段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使用国家禁止的捕捞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刘某、段某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赔偿的民事责任。鉴于两人认罪认罚,主动承担民事责任并向社会真诚悔过道歉,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判处段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两人连带赔偿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11918.16元,用于购买鱼苗修复梓江渔业资源。

两位资深“钓友”看似垂钓实为非法捕捞

两被告人的行为

已经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禁止使用活饵钓鱼

主要是因为活饵容易让鱼咬钩

捕捞量往往比较大

而且可能造成饵料生物的泛滥

导致整个地域生态环境变化

被禁用的活体饵料不仅有泥鳅

还包括所有在水中可以生存的鱼虾

检察官提醒

广大市民要增强环保意识,珍惜生态环境,保护渔业资源,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垂钓爱好者们请选择允许垂钓的水域进行垂钓,不要在禁钓区使用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和方法进行钓鱼,及时清理钓鱼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共同保护我们的水域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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