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规定一定要按号入座”
"这个座位是我的”
“我就坐这里怎么了”
“你站一会等我充完电”
……
“五一”多样的交通出行方式
方便了我们
例如汽车、高铁、飞机……
但你听说过“霸座”吗?
一些人在霸座后不仅不承认错误
反而振振有词
(案例1)
在太原南到天津西的高铁上,一女子称自己拒绝一名男子调换座位的要求,对方事后多次对其座椅进行敲打。当事人聂女士称自己提醒后,遭到对方3人的辱骂及殴打。
(案例2)
在深圳开往成都东的列车上 ,一名女子霸占了他人的座位,不仅不听劝阻,还多次与其他旅客发生冲突。在民警了解情况的时候,该名女子又与旁边旅客发生争吵,还将邻座的小男孩骂哭。
(案例3)
在开往上海虹桥的列车上,旅客殷某某(男,40岁)强占他人座位,不听从列车工作人员劝阻且拒绝让座,与该座旅客发生争执,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违法行为。
那么“霸座”行为究竟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霸座”者就不用付出任何代价吗?
遇到“霸座”行为该如何维权呢?
霸座行为的违法性
1、涉嫌违反与承运人的合同约定
乘客购买客票后,即与承运人之间订立了客运合同,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其应当根据客票上所显示的座位信息落座。
而霸座乘客所坐座位与自己所购客票上记载的座位号并不一致,违反了其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客运合同。
2、涉嫌侵犯被霸座乘客的“座位使用权”
被霸座乘客与承运人之间也订立了客运合同,其享有乘坐客票所记载的座位被运输到目的地的权利,承运人亦负有按照客票所记载的座位运输乘客的义务,“霸座者”的行为导致被霸座乘客无法使用其座位,构成了对其座位使用权的侵犯。
玉检君提醒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对号入座、遵守秩序是最基本的礼仪
希望大家开开心心出门
平平安安回家
“霸座”等行为
不是小事,而是涉嫌违法
切莫以身试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均将霸座行为归入“寻衅滋事”的处置范围内,将其定性为危害运输秩序和运行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