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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学一“典” | 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应该承担责任?
时间:2024-04-28  作者:  新闻来源:融媒体工作室  【字号: | |


开栏语

民法典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经济活动都能从里面找到答案。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入施行的第四年,为帮助广大群众提高运用民法典的能力,玉泉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平台策划推出《每周学一“典”》专栏,按照民法典分编顺序,采取以案释法、检察官讲法等多种形式,对重点法条进行剖析解读。



案例:

阿珍的女儿就读小学一年级,某日上体育课,被同一场地上练习足球的六年级学生小帅踢出的球绊倒,导致受伤。学校和小帅家长互相推诿,都拒绝赔偿。阿珍便将学校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学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玉检君说法:

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伤害的,教育机构须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学校同时安排六年级和一年级学生在同一场地上体育课,对潜在风险应当有所预见,但并未采取充足防护措施,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帅参加校方组织的体育课,未违反活动规则,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校园安全关系到每个学生的身心健康。希望广大学生遵守学校纪律、规章制度,安全牢记心中,学校能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家长也能重视日常生活中的安全教育,各方共同努力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撑起一把“安全伞”,最大限度地避免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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