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寒窗苦读,一朝金榜题名。高考成绩公布后,填报志愿便成为考生和家长最为关注的“第二场高考”。然而,就在这个决定人生命运的关键时刻,却有一些人出于嫉妒、怨恨、私利等动机,利用朋友等关系窃取账号密码,篡改甚至恶意填报他人的高考志愿,让无辜考生与心仪的高校失之交臂。这种行为不仅触碰了教育公平的底线,更触犯了法律,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案例:嫉妒心作祟,篡改7名同学志愿获刑一年六个月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罗某,在家中用笔记本电脑登录教育考试院系统后,通过账号及密码登录朱某等七人的账号,对上述七人填录的第一报考志愿的四位数字代码进行篡改,导致上述七人无法就读自己所报考的第一志愿学校。罗某因法律意识淡薄、嫉妒心作祟,最终站上了被告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篡改,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案发后罗某曾心生悔意,试图将七名同学的报考志愿改回,但因报考系统关闭无法操作而未完成。然而,悔恨已晚,法律的制裁不会因为事后补救而免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三)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玉检君提醒:
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篡改的不是简单的数字,而是一个个考生的人生轨迹。一念之差,不仅可能毁掉他人的未来,也将葬送自己的前程。每一份志愿背后,都承载着一个家庭多年的期望与付出。法律绝不容忍任何破坏教育公平、践踏他人权益的行为。同时,也希望广大考生增强信息保护意识,保护好自己的账号和密码,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愿每一位考生的努力都不被辜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