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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节特辑丨粽香迎佳节,法律伴安康!
时间:2026-06-19  作者:  新闻来源:政治部  【字号: | |


粽叶飘香,龙舟启航,一年一度端午佳节将至!走亲访友送粽子、组团观看龙舟赛……各类民俗活动热闹不断,但美食、欢聚背后亦暗藏不少法律风险。

真实案例:黑心粽子添加违禁品,触犯食品安全红线

2025年端午前夕,某糕点店经营者王某,为降低损耗、提升粽子口感,在鲜肉粽、豆沙粽原料中非法添加硼酸,无合规食品检测报告,批量销往乡镇超市、沿街小卖部,累计销售粽子3000余盒,销售额4.2万元。多名消费者食用后出现腹痛、呕吐等不适。市场监管部门抽检确认粽子硼酸含量严重超标,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王某提起公诉,同时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判令王某支付销售额十倍赔偿金,并在本地媒体公开道歉;向市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建议,开展端午粽子专项整治行动,排查当地商户120余家,整改违规经营户17家。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检察官说法

硼酸、硼砂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长期摄入会损伤人体肾脏、消化系统,商家切勿为短期利益触碰食品安全刑事红线;市民朋友购买粽子、端午礼盒时,务必查看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保质期,拒绝“三无”散装粽,保留购物小票;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及时留存食品样本就医,并向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

粽香承载千年文脉,律法守护万家平安。愿大家在感受民俗乐趣的同时,绷紧法律之弦,知法、懂法、守法,度过一个安康、文明、清廉的端午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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