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们,咱每天柴米油盐、逛街网购、理发办卡,哪一样离得开消费?可谁还没踩过坑?买的菜缺斤短两、网购的东西货不对板、办的预付卡商家跑路、给老人买的保健品吹得天花乱坠……这些糟心事,是不是让你又气又无奈?总觉得“钱不多,算了吧”,可正是这种“算了”,才让不良商家有恃无恐!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玉检君带着真实案例、干货法条和实用建议,陪大家一起学法、懂法、用法,守住自己的“钱袋子”,做明明白白的消费者,再也不做“冤大头”!
案例一:网购“网红”护肤品,货不对板还不给退?
家住某小区的王女士,刷短视频时看到一款“网红”保湿面霜,主播宣称“纯植物提取,敏感肌可用,7天提亮肤色”,心动之下花198元下了单。可收到货后发现,面霜质地粗糙、气味刺鼻,和主播展示的样品完全不一样,而且没有任何生产日期和成分表。王女士联系商家要求退货,商家却以“化妆品拆封后不予退货”为由拒绝,还拉黑了她的私信。王女士又气又急,不知道该怎么办。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检察官说法:
面对网购陷阱,要牢记“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除了法定不能退货的商品,只要商品完好,无论商家如何推诿,都有权要求退货;同时,不要轻信主播夸大宣传,购买前仔细查看商品信息、生产日期、资质证明,保留好聊天记录、订单截图、物流信息,一旦出现问题,这些都是维权的关键证据。
案例二:超市购物缺斤短两,“小误差”其实是侵权
张先生下班路过小区附近超市,买了一斤排骨,结账时显示重量0.52公斤、单价38元,合计19.76元。回家后,他用家里的电子秤称重,发现排骨实际只有0.45公斤,差了0.07公斤,折算下来多花了2.66元。张先生觉得钱不多,但心里不舒服,找到超市负责人理论,负责人却辩称“电子秤有轻微误差,很正常,多收的钱不退”,让张先生“别太较真”。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检察官说法:
遇到超市缺斤短两、商家计量不准的情况,不要觉得“钱少没必要”,公平交易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哪怕是几元钱的误差,也有权要求商家补足商品或者退还差价;购物后记得保留小票,发现计量问题及时当场核对,必要时可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家的计量工具进行检测。
检察官提醒您:消费无小事,维权靠法律!上述案例,都是咱们老百姓日常生活中最容易遇到的消费陷阱,看似“小事”,实则侵犯了咱们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能“忍气吞声”。此外,大家还要记住两个“维权法宝”:一是保留证据,无论线上线下消费,都要保存好发票、小票、订单、聊天记录、宣传海报等,证据越全,维权越顺利;二是找对途径,遇到消费纠纷,可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的,拨打12315投诉热线,或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必要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3·15,不止一天,维权不止一时。希望大家都能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远离消费陷阱,放心消费、安心生活,让不良商家无处遁形!